2006/10/13,
日前中華職棒聯盟會長趙守博質疑,政府在提振台灣職棒產業上,沒有作甚麼事情。趙守博此言並不準確。事實是:政府在職棒產業上,確實提出了一些政策與執行辦法,只是其所推行的政策是錯誤的而已。
無論是哪種產業,政府都有必要介入。政府必須保證市場上沒有獨佔企業,確保市場上的公平競爭,避免單一獨佔體危害整個產業;政府也必須監督企業不致假借競爭需要而犧牲勞工的權益,因而破壞了整體產業、甚至整體社會的安全。簡言之,政府的最基本責任,就是建立、並確保遊戲規則。然而,我國政府介入職棒產業的方式,恰好與上面的要求相反。
第一,職業棒球產業,本質上是寡佔市場;政府面對寡佔市場的最重要工作,就是確保各大企業之間不會互通有無,採用共同行動來壓迫勞工、甚至消費者,一如政府對台塑與中油的監控一般。儘管政府深明此理,但卻從未以同樣的標準來管制中華職棒聯盟中,各球團間的「默契」-例如集體封殺從那魯灣公司的球員、集體不任用在其他球團工作的球員。球團內部的默契,顯然已經毀滅了棒球產業的自由競爭規則,傷害了勞動者的權益,更變相懲罰了特定球員的球迷。
第二,運動產業中最重要的勞動者,當然就是運動員,然而我國的運動員,卻被排除在勞動基準法的管轄之外。在不被政府管制的寡佔市場中,一旦勞基法不保障勞動者,那資方就能隨意開條件(例如薪資),勞動者再不滿也必須招單全收。
例如中華職棒選手契約中的22條:「球團希望與選手締結下一年度之選手契約時,得…向選手為更新契約之表示,本契約即更新之。」這意思是說,老闆要你繼續作、你就必須作,至於薪水、福利如何,那都是老闆自己決定,員工完全不可置喙;再例如契約中的24條:「本契約之成立、終止、解釋及其他爭議,應依中華職業棒球聯盟規定交付中華職業棒球聯盟仲裁。雙方當事人並應遵守仲裁判斷。」這意思是說,球員一旦簽約之後,對這份契約有任何疑義,他唯一可以上訴的機構就是中華職棒這個托拉斯,而無法透過國家層級的司法機構解決,這當然是違法亂記的事情。
然而這樣不合理的勞動契約,卻因為勞基法將運動員排除在外,因此政府也無法介入,無法宣告該契約不合法。久而久之,最優秀的運動員出國求職,導致球迷不看本土的職業棒球,都是早就可以預料的結果;畢竟,可以去國外當明星,為什麼要留在台灣當奴隸?
第三,美日(主要是美國)的職業棒球,由於有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球員薪資因而大幅提高。而球團為了要在追求戰績的同時降低團隊薪資,只好少用經驗成熟的大牌明星,多用尚在培育階段的年輕菜鳥,而農場、二軍體系,即是為了降低團隊薪資的產物。至於提升競賽品質,那只是二軍的副效果,並非球團的原始立意。然而我國政府不知這背後的產業邏輯,只看到別人有二軍,就以為人家的競技水準是從二軍來的,錯以為只要有二軍,水準就會提升。結果政府就拆解原本作得不錯的國訓隊,並創造了極為不合理、近乎完全犧牲球員利益的代訓體制,例如原代訓球團擁有該球員的優先簽約權,如果球員不接受,他今年就不能加入其他職業球團。涉及產業機密性最高的科技替代役都沒有這種規定了,憑甚麼職業棒球團有?錯誤的政策,不僅沒有提升棒球競技水準,反而建立一個讓球團可以輕易取得「奴工」的管道。
政府儘管有良善動機,但在錯誤的指導原則下,政府到頭來卻成為毀滅台灣棒球產業的元兇。如果政府真想要提升台灣棒球的競技水平,謀求棒球產業的長期發展,首要之務就是立即將運動員與職業球團的關係納入勞動基準法的管轄範圍,以確保勞資的對等;並立即介入職業聯盟運作,建立公開透明的球員市場。只有平等的勞資關係,才有可能吸引最優秀的球員投入,競技水準才會提高,如此整個職棒才有長遠的未來。
這才是政府面對職業棒球產業時,應該作的事情。
延伸閱讀:
悼念Hernandez--兼論台灣棒球員的勞動體制
我們根本沒有真正職棒
補充:
本文在HEMiDEMi引起的討論。